揚州市江都高壓電氣行業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揚州市江都高壓電氣行業商會。
第二條 本團體是以從事高壓電氣行業咨詢、設計、生產、制造、加工經營的企業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法人資格。本團體按照公平、公正、民主協商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愛國、敬業、誠信的原則;本著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針;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訴求和行業情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實行行業自律、增強行業的凝聚力;推進行業的技術進步,促進全行業創新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揚州市江都區民政局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揚州市江都區工商聯合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團體會址:揚州市江都區武堅鎮企管站。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以服務會員、傳遞政策(信息)、協調關系、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具體業務范圍包括:
(一) 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加強與政府的溝通聯系,代表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時向政府及相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企業愿望、正當要求和建議,為會員企業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
(三)為會員企業提供經濟、技術信息、政策咨詢、法律咨詢、人才培訓等服務,幫助企業與國內外企業、枓研院所、大專院校的聯系和合作。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并推行本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范,倡導公平競爭,提升行業信譽。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
(六)加強和引導會員間的聯絡、交流與合作,增進感情與共識,推進互相間合作與投資,共同做強本行業。
(七)進行行業統計、調查、搜集與發布行業發展動態的信息。
(八)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和行業需要,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安全等相關職業培訓,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引導會員企業關愛員工,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提升全行業整體形象。
(十)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和委托的事項 。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辦事機構等;
(二)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權利;
(六)向商會反映意見與要求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提交書面申請,并交回會員證。如會員連續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回。
第十四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嚴重損害本團體合法權益和利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除名,并在會員中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審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 4 年召開1次。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 年,每 1 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70 %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社會經驗及組織領導能力,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熱心經濟工作,作風正派,團結群眾,群眾威信高,全心全意為企業服務;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成民事行為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八)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66 %。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70%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為理事的3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經會長(理事長)或者70%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會長(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經業務主管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清算工作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7年2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團體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